第0433章 嘿!听说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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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物,替你去服役。 等他服役回来,他依旧是你的奴隶,你若是不想要了,也还是可以把他原价卖出去; 只要能按原价卖出去,那你这一买一卖,就是一毛钱不亏,还把劳役给服了! 如果只是有点小钱,却也还没有钱到买得起奴隶的地步,那也没关系; 你可以拿着那点小钱,去市集周围转转,不出半天的功夫,肯定能找到愿意替你的人。 当然,是有代价的。 ——这个替你去服役的人,等同于被你短期雇佣,或者说‘租赁’; 只要你给他一些钱,作为雇佣金,再给他备够一两个月的口粮,也就是两三石粟米,他就会很乐意替你服役。 因为不替你服役,他就得继续过三天饿九顿的凄惨生活。 甚至再退一步来说:你有点小钱,这点小钱买不起奴隶,但也绝对雇得起替你服役的人; 可偏偏你又天生是个懒蛋、是个宅男,又或是深度社恐患者,根本不想自己去找可以雇佣的人。 这种情况下,该怎么办呢? 还~是没问题。 ——把足够雇佣一个人替你服役的钱,直接交给官府就可以了; 拿了你的钱,官府会用这笔钱,给你找到一个替你服役的人,根本不需要你再操心。 换而言之:《汉律》比之《秦法》的优越性,也恰恰就在这里。 或许在后世人看来,《秦法》严明,更具有律法原则,更符合法治精神。 但如果结合实际情况来看,对于这个时代的华夏文明而言,法制,实在是一个有些过于先